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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香港家族酌情信托契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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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说明:本模板为教学示范,旨在展示一份科学的香港家族酌情信托契约应具备的条款结构与核心内容。真实信托契约必须由香港执业律师根据委托人具体情况、资产类型、税务身份、受益人居住地及监管要求定稿。本模板不应直接作为签署文件使用。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委托人”:指 [委托人全名],香港身份证号码 [号码],住址 [地址]。
  • “受托人”:指 [信托公司全名],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持牌信托公司,及其继任者、新增或替换的受托人。
  • “保护人”:指 [保护人全名],及其继任者。
  • “受益人”:指本契约第五条所列人士,以及根据本契约被添加为受益人的其他人士。
  • “信托财产”:指本契约附表一所列的初始财产,以及日后根据本契约追加的财产、投资收益、置换资产及孳息。
  • “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在任一财政年度内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经常性收益,扣除费用及税项后的净额。
  • “信托本金”:指信托财产中不属于信托收入的部分。
  • “分配”: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现金、转让资产或提供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 “财政年度”: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受托人经保护人书面同意后决定的其他期间。
  • “书面”:包括亲自签署的文件、传真、电子邮件(以PDF附件形式)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电子形式。

1.2 本契约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解释。除非另有规定,对“人”的提及包括自然人、公司、信托及非法人团体。


第二条 信托设立

2.1 信托声明:委托人于本契约签署之日,将附表一所列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确认接受该等财产,并声明自该等财产转入受托人名下之时起,受托人将以信托方式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该等财产。

2.2 追加财产:委托人可在其有生之年随时以书面通知及实际转让方式,向受托人追加信托财产。经保护人书面同意后,其他人士亦可向信托捐赠财产。追加财产自转入受托人账户或完成法定转让手续之日起成为信托财产。

2.3 信托性质:本信托为不可撤销酌情信托(Irrevocable Discretionary Trust)。委托人不可单方面撤销本信托或撤回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契约的酌情分配条款,决定向哪些受益人分配、分配多少、何时分配及以何种形式分配。


第三条 信托目的

3.1 本信托的主要目的为:

(a) 为受益人提供教育、医疗、住房及合理生活费用;

(b) 保障委托人在生配偶(如有)的终身生活及医疗需求;

(c) 在受益人达到适当年龄前,保护信托本金免受受益人自身挥霍、婚姻风险或债权人追索的影响;

(d) 实现家族财富的长期保值与有序传承。

3.2 受托人行使权力时,应始终以上述目的为依归,并考虑受益人的个别需求、年龄、健康状况、学业表现及整体家族利益。


第四条 信托财产

4.1 初始财产:详见附表一。

4.2 财产形式转换: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单位、不动产、保单权益、知识产权及未上市公司股权。受托人可随时出售、置换、再投资信托财产,无需经受益人同意,但受本契约第六条(投资政策)及保护人权力的约束。

4.3 财产分离: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分离,设立独立账户、独立账目,并在所有资产登记文件中明确标识信托关系。


第五条 受益人

5.1 首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ies)

  • [受益人1全名],与委托人的关系 [例如:长子],出生日期 [日期];
  • [受益人2全名],与委托人的关系 [例如:次女],出生日期 [日期]。

5.2 潜在受益人(Potential Beneficiaries)

  • 委托人在生配偶 [配偶姓名];
  • 首要受益人的在生子女(即委托人的孙辈);
  • 委托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仅在首要受益人及孙辈全部去世后,方可被考虑分配)。

5.3 受益人添加与排除

(a) 受托人有权经保护人书面同意后,将委托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或慈善机构添加为潜在受益人。

(b) 受托人有权经保护人书面同意后,将任何受益人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Exclusion),但该排除不得具有惩罚性或歧视性,且须书面记录理由。

(c) 任何受益人若对受托人、保护人或其他受益人实施身体伤害、欺诈或恶意诉讼,受托人可经保护人同意后暂停或终止其受益权。

5.4 受益人去世:若首要受益人在信托终止前去世,其在信托中的潜在权益(如有)由其子女代位继承(Per Stirpes);若无子女,该份额归入信托本金,由其余受益人共享。


第六条 受托人权力

6.1 一般管理权力:受托人有权以一名合理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事务的方式,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投资、保留及变现信托财产。

6.2 投资权力

(a) 受托人可投资于香港及全球范围内的法定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单位、保险相连投资及经认可的不动产。

(b) 受托人投资前,应进行合理尽职调查,并考虑信托的流动性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及受益人的年龄结构。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本金的超过20%投资于单一发行人的证券(政府债券除外),亦不得将信托本金的超过30%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除非经保护人书面同意。

6.3 委托与代理

(a) 受托人有权聘请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资产管理人及保管人,并支付合理报酬。

(b) 受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定期审查代理人的表现,并在发现重大过失时及时更换。

6.4 借款与担保

(a) 受托人可为信托利益借入资金,但借款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当时净值的20%。

(b)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财产为任何第三方(包括受益人、委托人及受托人关联人士)的债务提供担保。

6.5 公司股权管理

(a) 若信托持有公司股权,受托人应行使股东投票权,确保公司持续经营及合规运作。

(b) 受托人应定期获取并审查公司经审计账目。若公司管理层拒绝提供账目或存在重大不当行为,受托人应采取法律行动或更换董事。

(c) 本契约包含反Bartlett条款(Anti-Bartlett Clause):受托人原则上不介入信托持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亦不因公司管理层的商业决策失误而承担个人责任,但受托人保留对重大交易(如出售公司主要资产、合并、清算、对外担保超过港币100万元)的知情权和否决权。

6.6 税务与法律合规:受托人应依法为信托办理税务申报(如有),并确保信托运作符合香港及资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条 保护人权力

7.1 保护人身份:[保护人全名] 为本信托首任保护人。保护人有权提名其继任者;若保护人未提名即去世或辞职,由受托人征得当时年满18岁的首要受益人多数同意后任命继任保护人。

7.2 否决权:受托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必须获得保护人书面同意:

(a) 任命或撤换受托人;

(b) 修改本契约第五条所列受益人范围(添加或排除);

(c) 出售信托持有的不动产或超过信托本金20%的单一投资;

(d) 改变信托的管辖法律或管理地;

(e) 批准任何受益人的大额本金分配请求(超过港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

7.3 信息权:保护人有权随时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账目、投资报告及重大交易文件,受托人应在30日内提供。

7.4 保护人限制:保护人不得直接管理信托财产、签署投资交易文件或收取信托报酬。若保护人越权行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收入分配与本金分配

8.1 收入分配:受托人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决定该年度的信托收入分配方案。受托人可酌情:

(a) 将全部或部分收入分配给一名或多名受益人;

(b) 将全部或部分收入累积并加入信托本金;

(c) 将收入分配给慈善机构(每年不超过信托收入的5%,除非保护人同意更高比例)。

8.2 本金分配:受托人可酌情从信托本金中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用于以下目的:

(a) 教育:支付认可教育机构的全日制学费、考试费、书籍费及合理住宿费;

(b) 医疗:支付医院、诊所、药物及康复治疗的发票金额;

(c) 住房:支付受益人自住房产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卖方或开发商,不经过受益人配偶账户)或租金;

(d) 创业:经保护人同意后,向受益人提供创业资金(以可转换贷款形式,若创业失败则转为赠予);

(e) 紧急需求:受益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或家庭变故时的紧急援助。

8.3 分配形式:受托人可直接向受益人支付现金,亦可直接向学校、医院、房东、服务提供商支付,以减少资金被挪用或婚姻分割的风险。


第九条 酌情分配标准

9.1 受托人在行使酌情分配权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 受益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及职业发展;

(b) 受益人是否具备管理大额资金的能力;

(c) 受益人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纠纷;

(d) 受益人是否存在赌博、吸毒、过度负债或其他不良行为;

(e) 信托的整体流动性及长期保值需求;

(f) 委托人在愿望书(Letter of Wishes)中表达的偏好(愿望书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应予以适当考虑)。

9.2 公平性:受托人应公平对待不同受益人,但“公平”不等于“均等”。受托人可根据受益人的不同需求给予差别化分配,只要其决策出于善意且基于合理理由。


第十条 风险暂停机制

10.1 暂停事件(Suspension Events):若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受益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可暂停向该受益人直接支付任何本金或大额收入,改为仅向该受益人的服务提供商(医院、学校、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支付必要生活及教育费用:

(a) 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进入债务重组程序;

(b) 正经历离婚诉讼或婚姻财产分割程序;

(c) 被刑事定罪(涉及毒品、暴力、欺诈或赌博犯罪);

(d) 被注册医生诊断为药物或酒精依赖;

(e) 受托人有证据证明该受益人正被第三方(如不良伴侣、传销组织)不当影响或控制。

10.2 暂停程序:受托人决定暂停分配前,应书面通知保护人并说明理由。保护人有权在14日内书面否决该暂停决定;若保护人未否决,暂停即生效。暂停期间,受托人每6个月复核一次受益人状况,决定是否恢复分配。

10.3 暂停效力:暂停期间,该受益人被暂停的分配份额不累积、不补发,除非保护人书面同意例外安排。


第十一条 配偶保障条款

11.1 若委托人在生配偶 [配偶姓名] 为本信托受益人,受托人应优先保障其终身生活及医疗需求。

11.2 居住权:若信托持有不动产,委托人在生配偶享有终身居住权(Life Interest),可居住至其去世或再婚(以较早者为准)。期间,受托人负责支付物业费、差饷及基本维修费。配偶不得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产。

11.3 生活费:受托人每月向委托人在生配偶支付生活费 [金额] 港元,并根据香港消费者物价指数每年调整。医疗费实报实销,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11.4 再婚调整:若委托人在生配偶再婚,生活费减半,居住权终止(除非保护人书面同意继续)。配偶去世后,其居住权及生活费权益终止,信托财产按本契约其他条款继续分配。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安排

12.1 若受益人未满18岁,受托人应将其应得分配直接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或学校、医院等服务提供商,而非直接支付给未成年人本人。

12.2 监护人协作:受托人应与受益人的监护人保持沟通,了解受益人的生活及教育需求,但受托人的分配决策独立于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强迫受托人支付特定款项。

12.3 成年过渡:受益人年满18岁时,受托人可逐步向其个人账户支付小额生活费(例如每月不超过 [金额] 港元),以培养其财务管理能力。大额分配(如学费、购房首付)仍由受托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信托期限与终止

13.1 期限:本信托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以下较早日期:

(a) 自签署日起满80年;

(b) 所有受益人均已去世,且根据本契约无新增受益人;

(c) 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港币10万元,且受托人认为继续管理不经济,经保护人书面同意后终止。

13.2 终止分配: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在清偿所有债务及费用后,将剩余信托财产按当时在世的首要受益人人数均等分配(Per Capita),或依保护人书面指示分配。

13.3 终止后义务:受托人应在终止后12个月内保留信托账目,以备受益人或法院查询。


第十四条 受托人报酬与费用

14.1 受托人报酬:首任受托人每年收取信托财产净值 [例如:0.5%] 作为管理费,最低收费不低于港币 [例如:2万] 元。报酬每季度从信托收入中预提;若收入不足,从本金中扣除。

14.2 设立费:委托人应在信托设立时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设立费港币 [金额] 元。

14.3 分配费:每次向受益人分配时,受托人可收取分配金额的 [例如:0.2%] 作为分配手续费,最低 [例如:500] 港元。

14.4 费用报销: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审计费、法律咨询费、保管费、差旅费)可从信托财产中报销,但应保留单据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受托人辞职、撤换与任命

15.1 辞职:受托人可提前90日书面通知保护人及所有年满18岁的受益人,辞去受托人职务。辞职生效前,受托人应完成账目交接。

15.2 撤换:保护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撤换受托人,若受托人:(a) 破产;(b) 被法院判定违反信托义务;(c) 连续12个月未提交账目;(d) 丧失香港信托公司牌照(如适用)。

15.3 继任受托人:原受托人辞职或被撤换后,保护人应在30日内任命继任受托人。若保护人未任命,当时年满18岁的首要受益人可共同提名继任者。


第十六条 委托人保留权力与虚假信托防范

16.1 保留权力:委托人保留以下权力:

(a) 提名或更换投资顾问(受托人应予以合理考虑,但保留最终投资决定权);

(b) 每年修改愿望书(Letter of Wishes),表达对受益人分配的偏好;

(c) 在保护人职位空缺时,向受托人推荐保护人人选。

16.2 虚假信托防范:委托人明确知悉,若其保留过多控制权(如可随时撤回信托财产、单方面指挥受托人每笔投资、直接处分信托资产),本信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托(Sham Trust)或illusory trust,导致信托无效,财产回归委托人可被债权人追索。因此,委托人承诺不行使上述保留权力之外的其他控制权。


第十七条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17.1 管辖法律:本信托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受托人管理信托时,应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永续权条例》及其他适用成文法与普通法原则。

17.2 管辖法院:因本信托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香港法院专属管辖。各方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管辖。

17.3 法律变更:若香港法律发生变更,导致本信托某条款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必要范围内修改以符合法律,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

18.1 受托人在善意且未违反本契约明确义务的前提下,因市场波动、投资亏损或第三方代理人过失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18.2 受托人不对其合理依赖的专业顾问(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的意见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选择具备合理资质的专业顾问。

18.3 本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受托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重大疏忽或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杂项条款

19.1 修订:本契约的任何修订须经受托人及保护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害受益人的既有权益(Vested Rights)。

19.2 通知:本契约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各方最后已知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19.3 副本:本契约可签署一式多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19.4 效力:若本契约任何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被剔除,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签署页

委托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委托人全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授权董事全名]

职务:董事

代表:[信托公司全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护人(签署《保护人同意书》另行归档):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保护人全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一:初始信托财产清单

序号财产描述估值(港币)权属证明文件转让状态
1现金存款,[银行名称] 账户 [账号][金额]银行月结单副本已转入受托人账户
2[保险公司名称] 保单编号 [号码][现金价值]保单正本/变更表格持有人已变更为受托人
3香港 [地址] 住宅物业[估值]土地注册处查册副本转让契据已签署,待注册
4[公司名称] 股权 [百分比]%[估值]股东名册副本股权转让文件已签署

附表二:受益人清单(签署日)

姓名与委托人关系出生日期地址备注
[姓名1]长子[日期][地址]首要受益人
[姓名2]次女[日期][地址]首要受益人

本契约签署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